今日新聞網/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一對都已婚的男女,發展出婚外情,不顧都是已婚身分,發生多次性關係,2人愛得水深火熱,甚至還各自在自己的臀部,刺上了對方名字的英文縮寫,除了證明是真愛外,就連購買的保險,徵信社
受益人也是填上對方姓名。事後男方妻子發現丈夫外遇,憤而怒告小三通姦,法院判女方4月徒刑,並賠償30萬元。

法院調查發現,廖男在04年將停車位租給李女,雙方因此發生婚外情,李女離婚後和廖男同居,卻在09年鬧分手。當時廖男稱說,自己的妻兒都在加拿大,獨自一人生活在台灣,而廖女則是丈夫在大陸,雙方愛火便一發不可收拾,不但常發生性關係外,05年7月李女生日時,彼此為了證明真愛,竟然就相約「刺青示愛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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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陳志賢╱台北報導】


某大學黃姓助理教授因外遇,與前妻高姓國中女老師離婚,雙方訂下離婚協議,約定若遲付贍養費三個月,須付高達兩千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,高女日前以前夫從未付贍養費,違反協議,向法院訴請支付兩千萬違約金,但最高法院認為金額過高,判決黃應支付兩百萬違約金給前妻與兒子定讞。


判決指出,黃姓大學助理教授與高姓前妻在八十六年結婚,翌年生下一子,但高發現黃與其他女子暗通款曲長達三年,雙方九十年協議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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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女子發現丈夫跟公司女同事發生婚外情,而且她還不斷收到外遇女同事惡意傳送的刺激簡訊,使她經常和丈夫吵架、罹患憂鬱症。女子因此向女同事提出求償。台北地院審理後,判女子可獲賠35萬元。


(潘千詩報導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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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小三約會,真的步入死亡之途嗎?高雄1名在環保局擔任操作組組長的陳學興,失蹤8天,仍無下文,警方懷疑人已經遭到外遇對象殺害棄屍,警方持續沿著林姓女子開車行經的路線搜尋,仍然一無所獲,但在陳學興的座車上,發現3處血跡,同時也不排除兩人有金錢糾葛。徵信社 徵信 外遇到台達徵信社求助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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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新北報導

一般人偷情通姦、破壞人家已經很要不得了,如果連警察都這樣,那怎麼樣要求執法人員做到公正呢?一名任職於新北市新店分局的陳姓員警,外遇和小三在外築愛巢,正要偷情時忘了鎖門,結果被妻子當場抓姦。陳妻事後提告,陳姓員警坦承「本來想做,但還沒做,老婆就來了」,檢方仍認定構成妨害家庭而起訴。


這起案件發生在3月30日。任職於新北市新店分局的陳姓員警,妻子發現丈夫下班之後常未返家,懷疑丈夫另有小三。根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陳妻後來發現丈夫,常與一名年輕的楊姓女子同進同出某公寓,3月30日當天又發現丈夫下班後沒回家,於是懷疑丈夫偷腥,便找弟弟陪同前往抓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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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、黃立翔/綜合報導〕知名歌手潘越雲97年被爆和黃姓男子偷情,被丈夫捉姦在床,全案經檢方依通姦罪起訴。當時她先生提起附帶民事賠償,向潘越雲及黃男求償精神撫慰金800萬元,後改為750萬元,堪稱是史上最貴的紅杏。


後來士林地院判潘女的「小王」3個月徒刑,民事部分則判賠30萬。


內衣知名品牌「曼黛瑪璉」的千金黃女,96年與已婚蘇姓醫師外遇,並在台中市汽車旅館開房間,被醫師妻子報警捉姦,事後求償300萬元,最後法官判黃女應賠償5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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捉姦不必在床!在婦產科診所工作的田姓女護士,被控與方姓醫生在診所做愛,醫生娘報警捉姦並拍照,只穿情趣內衣、沒穿內褲的田女辯稱「我是蓋棉被、談公事」,醫生娘怒告田女通姦罪;高等法院審理認定,依蒐證照片和田女衣著暴露等事證,認為其涉通姦罪罪證明確,昨判她4月徒刑定讞。
護士被判刑4月定讞


現年50歲的方姓醫生,是婦產科診所負責人,在桃園地區已執業10多年,方妻懷疑丈夫和24歲的田姓護士有婚外情,委託徵信社調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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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是喝酒惹的禍!新竹一名小三與有婦之夫交往,酒後居然拿床邊男友的手機,打給元配嗆聲,並聲稱男友就在床邊,元配一氣之下報警抓姦。警方和元配趕到小三的租屋處,當場發現兩人赤裸躺在床上。


全案新竹地院審理終結,法官依妨害家庭罪名,判處小三四個月的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共十二萬元。(彭清仁報導)


據了解,已婚的邱姓男子因為合夥關係,與女姓股東日久生情而進一步交往。去年八月間,邱姓男子與女股東酒後在租屋處同床,卻不料小三一時興起,拿起邱姓男子的手機打了多通電給元配,並向元配嗆聲「你老公就在床邊」,「兩人正在做愛」等語。而邱姓男子則是因為太累,加上不勝酒力而睡著,根本不知道小三打電話給妻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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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大學任教林姓女子指控在科技業任職的楊姓丈夫有婚外情,幫小三買房,卻拖欠她和3名子女生活費,目的是斷絕經濟,逼她離婚,林女告上法院,要求扶養費。法官裁定楊要給妻兒過去3年少付的生活開銷328萬餘元,並每月支付6萬3000多元家庭生活費,直到兒女成年。

林女提到,她91年至94年間帶著當時年僅6歲及3歲幼女,赴美攻讀博士,當時還懷有老三,學成返國後,發現丈夫有外遇,丈夫竟以「我只想一人好好的過」為由要求離婚。

林女提出丈夫曾寫給她的電子郵件,內容提到「如果不要太誇張,也如果我還有能力,會竭盡所能地滿足你們」,林女主張,兩造約定生活費是由對方全數負擔。

林女控訴,已分居的丈夫近年來以縮減家用,意圖斷絕經濟支持,想逼迫離婚。她要求丈夫返還96年5月至99年7月間,由她代墊的生活費540餘萬及給付3名未成年子女未來生活費3500餘萬。

楊表示,當初承諾「會竭盡所能滿足你們」,是因為夫妻感情疏離,他瀕臨崩潰下,希望雙方好聚好散結束婚姻,但妻子不答應。他認為,家庭生活支出應該依據夫婦雙方能力,以分擔為原則,而不是由一方浮濫支出、片面主張,妻子提出生日派對、全家出國遊行、照顧岳母的外勞等費用,顯然超過合理範圍。

他反駁妻子種種指控,強調已給妻子不少安家費及生活費,對方不知足,一再爭訟。

法官認為,林女無法提出證據認定家庭生活費有約定由男方全數負擔,因此家庭開銷應由夫妻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分擔,按雙方所得做為分擔的比例依據,裁定楊男應付給妻子328萬餘元扶養費,未來每月要付6萬3000多元生活費養家,直到3個孩子成年為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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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姓男子在外偷腥產下一子,並買屋給母子住,結果陳不久前死亡,沒正式名份的母子為了保住房屋,上法院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,法院依親子鑑定結果判決這對母子勝訴,私生子確有資格繼承生父的財產,所以保住房屋的機會相當大。
 台南地方法院理,陳姓男子一○一年間死亡,家屬在辦理喪事的第二天,突然接獲電話一不明男子的電話,指稱陳男在外買的一棟房子現由一對母子居住,而這對母子就是陳男在外無名份的情人和私生子,母子擁有這棟房子,且私生子是陳的親骨肉,有繼承權,希望陳家不要來討回這棟房子。
 陳家辦理喪事期間,死者的元配又接獲另一名不詳姓名女子的電話,稱陳男在外買屋,目前這棟房屋由她們母子在住,也是歸她們所有,陳家別再索討房子回去。陳家要求該女子至死者靈前溝通、洽談相關事宜,但該不詳女子逕掛電話;至陳男出殯當日,一名男子又打電到陳家,說明死者生前外遇生子一事,而且過幾天後,陳家隨即收到未具名人士之來信,詳述死者生前有一名私生子,連名字都一併寫在裡面。
 由於陳男死後遺留有不動產,而元配所生三名子女也質疑父親在外私生子真實性,此事涉及遺產繼承問題而有爭議。這名未成年的私生子在母親陪同下,先於一○一年十二月四日到成大醫院完成血緣鑑定,與陳男DNA相符,並作成「血緣鑑定報告書」,接著上法院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官司。這名母親說,事關繼承權,請求法院依鑑定結果判決。
 最後,法官依血緣鑑定報告,認定私生子確與陳家三名兄妹為同父異母,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,換句話說,私生子有資格繼承生父的財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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