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大學任教林姓女子指控在科技業任職的楊姓丈夫有婚外情,幫小三買房,卻拖欠她和3名子女生活費,目的是斷絕經濟,逼她離婚,林女告上法院,要求扶養費。法官裁定楊要給妻兒過去3年少付的生活開銷328萬餘元,並每月支付6萬3000多元家庭生活費,直到兒女成年。
林女提到,她91年至94年間帶著當時年僅6歲及3歲幼女,赴美攻讀博士,當時還懷有老三,學成返國後,發現丈夫有外遇,丈夫竟以「我只想一人好好的過」為由要求離婚。
林女提出丈夫曾寫給她的電子郵件,內容提到「如果不要太誇張,也如果我還有能力,會竭盡所能地滿足你們」,林女主張,兩造約定生活費是由對方全數負擔。
林女控訴,已分居的丈夫近年來以縮減家用,意圖斷絕經濟支持,想逼迫離婚。她要求丈夫返還96年5月至99年7月間,由她代墊的生活費540餘萬及給付3名未成年子女未來生活費3500餘萬。
楊表示,當初承諾「會竭盡所能滿足你們」,是因為夫妻感情疏離,他瀕臨崩潰下,希望雙方好聚好散結束婚姻,但妻子不答應。他認為,家庭生活支出應該依據夫婦雙方能力,以分擔為原則,而不是由一方浮濫支出、片面主張,妻子提出生日派對、全家出國遊行、照顧岳母的外勞等費用,顯然超過合理範圍。
他反駁妻子種種指控,強調已給妻子不少安家費及生活費,對方不知足,一再爭訟。
法官認為,林女無法提出證據認定家庭生活費有約定由男方全數負擔,因此家庭開銷應由夫妻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分擔,按雙方所得做為分擔的比例依據,裁定楊男應付給妻子328萬餘元扶養費,未來每月要付6萬3000多元生活費養家,直到3個孩子成年為止。